有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而停止發給者,於停止發給原因消滅後,遺屬應重新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如果有根據該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之情形停止發給國民年金的情況,一旦停止發給的原因消滅後,遺屬就需要重新向保險人提出申請。具體的範例情境可以是,如果某人因犯罪行為而被判刑入獄,導致其國民年金停止發放。當這個人服刑期滿,刑期屆滿後,如果沒有其他停止發給的原因存在,他的遺屬就可以重新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以獲得國民年金的發給。資料來源可以是國民年金法以及施行細則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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