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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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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之情形者,自相關媒體異動資料送保險人之當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2. 2.前項停止發給原因消滅後,遺屬應檢具證明其停止發給原因消滅之文件向保險人申請,自申請之當月起恢復發給年金給付。但未檢附證明文件向保險人申請者,自媒體資料送保險人之當月起恢復發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35條,如果個人因犯罪行為被判刑入獄或為該刑之執行而被羈押,或者是被判有執行刑事補教、醫療、勞動教育、迫害救助、勞動或醫療等令人喪失工作能力之刑罰,則年金給付將停止。當停止發給的原因消滅後,遺屬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保險人申請,以恢復年金給付。如果沒有提供證明文件向保險人申請,則在媒體資料送保險人之當月起恢復發給年金給付。 參考資料: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行政院,最近修訂日期:2011年2月7日),可從該法規所屬機關網站上的法規資料庫查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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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有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之情形者,自相關媒體異動資料送保險人之當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