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35條,如果個人因犯罪行為被判刑入獄或為該刑之執行而被羈押,或者是被判有執行刑事補教、醫療、勞動教育、迫害救助、勞動或醫療等令人喪失工作能力之刑罰,則年金給付將停止。當停止發給的原因消滅後,遺屬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保險人申請,以恢復年金給付。如果沒有提供證明文件向保險人申請,則在媒體資料送保險人之當月起恢復發給年金給付。 參考資料: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行政院,最近修訂日期:2011年2月7日),可從該法規所屬機關網站上的法規資料庫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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