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本法所定各項給付而於提出申請後死亡,或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領取給付者死亡,其應發給之給付未及撥入帳戶時,準用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如果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後去世,或者根據國民年金法第53條規定領取給付的人去世,尚未將應發的給付撥入帳戶,則應依照國民年金法第24條第3項的規定辦理。這意味著,如果申請人在去世前已經符合法定條件,但給付尚未到位,則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益人有權要求該給付。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申請人在去世後已經符合條件的給付能夠被遺產繼承人或法定受益人獲得。例如,如果在申請人死亡前已經通過了年齡和累積保費的要求,但給付尚未撥入帳戶,則其合法的繼承人可以根據這個規定提出申請,並獲得應得的給付金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