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除應檢具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外,其資格條件、身心障礙種類、項目、狀態、等級、治療期間之審定及應備書件,準用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之規定。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48條,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的申請人除了要填寫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申請書及提交相關給付收據外,其資格條件、身心障礙的種類、項目、狀態、等級以及治療期間的審定,以及應該提供的文件,都適用於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 1.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48條 2. 國民年金法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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