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時,有勞工保險年資者,保險人應依其各該保險年資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其合併數額已超過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之金額者,依合併數額發給;如仍低於基本保障之金額,且無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各款及第三項情形者,得按月發給基本保障之金額。
該法條提到了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時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法條的規定,若被保險人有勞工保險年資,保險人應按照各該保險年資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如果合併數額已超過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金額,則按照合併數額發給年金;如果合併數額仍低於基本保障金額且符合條款所列之情形者,保險人可以按月發給基本保障金額。 參考資料: -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7月22日) - 國民年金法(最新修訂日期: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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