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的保險年資,在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的當月止計算。 舉例:如果某人由於身心障礙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且經過評估被確定無法工作,則他將符合《國民年金法》規定的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資格,該人的保險年資將從他取得手冊並確定無工作能力的那個月起計算。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2項規定,在被保險人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仍需要按照《國民年金法》第7條的規定繼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在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其繼續參加國民年金的保險年資也計入其老年年金給付的計算。 舉例:如果某人因身心障礙而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他仍然需要繼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在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的期間,他的保險年資將累計到他可能在未來有資格獲得的老年年金給付計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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