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45條,這個條文的主要內容如下: 1. 如果符合法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且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且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評估合格,被評估為無工作能力的人,可以從評估合格的當天開始申請身心障礙年金的給付。 2. 在前提中提到的中央主管機關評估合格的醫院,是指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的醫療機構。 3. 如果在第一項中,評估無工作能力的日期不明或有疑義,保險人可以查明相關評估資料,並以無工作能力的實際日期為申請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的起始日。 舉例:某個人於2022年6月1日接受醫療機構的評估,並被確定為重度身心障礙,無工作能力。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45條,他可以從2022年6月1日開始申請身心障礙年金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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