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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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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以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評估無工作能力之日,為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得請領之日。
  2. 2.前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指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之醫療機構。
  3. 3.第一項經醫療機構評估無工作能力之日期不明或顯有疑義時,保險人得就相關評估資料查明,並以其無工作能力事實之當日為得請領之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45條,這個條文的主要內容如下: 1. 如果符合法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且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且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評估合格,被評估為無工作能力的人,可以從評估合格的當天開始申請身心障礙年金的給付。 2. 在前提中提到的中央主管機關評估合格的醫院,是指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的醫療機構。 3. 如果在第一項中,評估無工作能力的日期不明或有疑義,保險人可以查明相關評估資料,並以無工作能力的實際日期為申請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的起始日。 舉例:某個人於2022年6月1日接受醫療機構的評估,並被確定為重度身心障礙,無工作能力。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45條,他可以從2022年6月1日開始申請身心障礙年金的給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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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規定:「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以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