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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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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並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仍得請領生育給付。
  2. 2.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所稱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指合於請領勞工保險生育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生育給付者;所稱已繳納金額,指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期間,尚未全數完納但已期繳納之累計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44-3 條,該條規定涉及到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所稱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和已繳納金額的定義。根據參考資料,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指的是符合請領勞工保險生育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生育給付的條件。已繳納金額指的是指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期間,尚未全數完納但已按期繳納之累計金額。根據這些參考資料,可以舉出如下與相關的例子: - 舉例1:一位勞工已繳納了部分勞工保險費用,但尚未全數完納,按期繳納的金額會被累計計算在已繳納金額中。 - 舉例2:一位農民已繳納了部分農民健康保險費用,但尚未全數完納,按期繳納的金額會被累計計算在已繳納金額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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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44-3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並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4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