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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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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提出: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嬰兒出生證明書。但死產者應檢附醫療院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
  2. 2.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所定出生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44-2條的規定,請領生育給付的申請人應該準備以下文件提交給保險人: 1. 生育給付申請書和給付收據。 2. 嬰兒出生證明書。但如果是死產的情況,應該附上醫療院所或持有執業執照的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的死產證明書。 已辦理出生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免附前項第二款所要求的出生證明文件。 範例:如果有一位申請人要請領生育給付,他應該準備填寫生育給付申請書並取得相關收據,同時提供嬰兒的出生證明書。如果該申請人的嬰兒是死產,則需要提供醫療院所或持有執業執照的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的死產證明書。但如果該申請人已經辦理了嬰兒的出生登記,則可以免附出生證明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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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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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44-2 條規定:「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提出: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4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