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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4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提出: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嬰兒出生證明書。但死產者應檢附醫療院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
  2. 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所定出生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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