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44-2條的規定,請領生育給付的申請人應該準備以下文件提交給保險人: 1. 生育給付申請書和給付收據。 2. 嬰兒出生證明書。但如果是死產的情況,應該附上醫療院所或持有執業執照的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的死產證明書。 已辦理出生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免附前項第二款所要求的出生證明文件。 範例:如果有一位申請人要請領生育給付,他應該準備填寫生育給付申請書並取得相關收據,同時提供嬰兒的出生證明書。如果該申請人的嬰兒是死產,則需要提供醫療院所或持有執業執照的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的死產證明書。但如果該申請人已經辦理了嬰兒的出生登記,則可以免附出生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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