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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第 4 條(性別人權保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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