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第 5 條(依法相互協調合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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