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第 5 條(依法相互協調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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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 2.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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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5條,這項法條主要強調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法規定的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和執行公約規定的事項。這包括確保政府機關相互協調合作,特別是在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之間的事務上。此外,政府也應與國內外政府、非政府組織和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和促進公約所保障的各項性別人權的實現。 範例:根據這項法條,如果在某個行政機關中,有關於促進婦女就業和職業發展的業務,該機關應該與其他相關機關協調連繫,並一起推動和執行相應的政策和措施,以確保婦女得到平等的就業機會和職業發展機會。此外,政府也應該與非政府組織和人權機構合作,促進性別平等和消除對婦女的一切形式歧視。
立法沿革 1 版
(1000520 制定)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之實現。
立法理由一、公約雖對性別人權保障各面向有周延規定,惟其落實則有賴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及各級政府機關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積極籌劃、推動及執行,並由各該政府機關列入考核以落實性別人權保障之推動,其有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更應協調連繫辦理,爰明定第一項。 二、公約規定之落實,除應就公約規定事項協調連繫辦理外,更有必要與外國政府及國內外之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其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之實現,爰明定第二項。
- 核名詞
- 非名詞
一、公約雖對性別人權保障各面向有周延規定,惟其落實則有賴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及各級政府機關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積極籌劃、推動及執行,並由各該政府機關列入考核以落實性別人權保障之推動,其有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更應協調連繫辦理,爰明定第一項。 二、公約規定之落實,除應就公約規定事項協調連繫辦理外,更有必要與外國政府及國內外之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其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之實現,爰明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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