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第 6 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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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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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6 條強調了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的重要性。根據這個法條,政府應該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報告內容涵蓋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措施和成效。同時,政府還需要邀請相關的專家、學者和民間團體代表參與審閱報告,以確保報告的客觀性和可靠性。政府應根據審閱意見對施政進行檢討和研擬後續措施。這一制度的設立有助於組織和監督政府在消除對婦女歧視方面的努力。
立法沿革 1 版
(1000520 制定)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立法理由一、公約第十八條規定締約國之報告義務,締約國應向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其為了改善婦女處境所採取之各項措施,加入公約第一年後需提出第一次報告,其後每四年定期提出報告。 二、我國雖未完成加入公約程序,惟為確保公約保障性別人權事項之落實,定期檢討其執行成效,爰依照公約上揭報告之機制,建立政府報告制度,未來政府所制(訂)定之法令及推動之行政措施,應定期評估、檢討,必要時得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提供意見。至於報告之撰擬及相關事項,由行政院或其指定之機關統籌辦理,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及各級政府機關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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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約第十八條規定締約國之報告義務,締約國應向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其為了改善婦女處境所採取之各項措施,加入公約第一年後需提出第一次報告,其後每四年定期提出報告。 二、我國雖未完成加入公約程序,惟為確保公約保障性別人權事項之落實,定期檢討其執行成效,爰依照公約上揭報告之機制,建立政府報告制度,未來政府所制(訂)定之法令及推動之行政措施,應定期評估、檢討,必要時得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提供意見。至於報告之撰擬及相關事項,由行政院或其指定之機關統籌辦理,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及各級政府機關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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