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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第 6 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之建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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