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第 7 條(優先編列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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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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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7 條規定,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在執行公約中保障性別平等人權的各項規定時,應根據財政狀況,優先編列相應的經費,逐步實施。該法規的參考資料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的公約(CEDAW),該公約目的是保障婦女在法律、政治、社會、經濟等方面的平等權利。根據該條的範例,政府應該在編列預算時優先考慮婦女權益,例如通過提供性別平等教育、推行性別友好的政策和措施,以確保婦女能夠享有平等的權益和機會。
立法沿革 1 版
(1000520 制定)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立法理由民主法治時代,任何時間、地點之人權意義及價值均不能被漠視。政府落實性別平等之程度,乃國家民主化之重要指標。我國將公約完成審議及批准,並制定本法據以執行,則執行保障性別人權所需之經費,在編列上自有其優先性。惟性別人權保障及促進性別平等乃全方位之工作,非一蹴可幾,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為執行本法所需之經費,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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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時代,任何時間、地點之人權意義及價值均不能被漠視。政府落實性別平等之程度,乃國家民主化之重要指標。我國將公約完成審議及批准,並制定本法據以執行,則執行保障性別人權所需之經費,在編列上自有其優先性。惟性別人權保障及促進性別平等乃全方位之工作,非一蹴可幾,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為執行本法所需之經費,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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