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第 8 條(不符公約規定之改進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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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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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8條,各級政府機關應在該法施行後三年內,檢討所主管的法規和行政措施,對於不符合公約規定的部分,應制定、修正或廢止相關法規,並改進行政措施。此法條旨在確保政府法規和措施符合消除對婦女歧視的原則。幾個資料範例可能包括:這可能包括對婦女患者的醫療服務方面的法規和措施的檢討,以確保對婦女的醫療服務具有平等和公平性。此外,政府可能需要重審與婦女權益相關的就業法規和措施,以確保不存在對婦女的就業歧視。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1000520 制定)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立法理由公約所揭示之規定,係國際上最重要之婦女人權保障規範,為提升我國之人權標準,重新融入國際婦女權益體系及拓展國際互助合作,自應順應世界潮流,確實踐行公約規定。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 廢止名詞
公約所揭示之規定,係國際上最重要之婦女人權保障規範,為提升我國之人權標準,重新融入國際婦女權益體系及拓展國際互助合作,自應順應世界潮流,確實踐行公約規定。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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