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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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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托顧服務內容如下: 一、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上下床、陪同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相關服務。 二、生活照顧服務:提供文書、膳食備餐、文康休閒、協助參與社區活動及其他相關服務。 三、安全照顧服務:注意異常狀況、緊急通報醫療機構、協助危機事故處理及其他相關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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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 62-1 條規定:「家庭托顧服務內容如下: 一、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 6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