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托顧服務對象為十八歲以上且無下列各款之一之身心障礙者。但有特殊狀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接受全日型住宿機構服務。 二、接受日間照顧、居家服務或其他同性質之照顧服務。 三、聘僱看護(傭)。 四、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教育費用補助。
根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62-2條,家庭托顧服務的對象是年滿18歲以上且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身心障礙者:一、已接受全日型住宿機構服務;二、已接受日間照顧、居家服務或其他同性質的照顧服務;三、已聘僱看護;四、已領取政府提供的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教育費用補助。 根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家庭托顧服務提供給18歲以上的身心障礙人士,並且排除了已經接受全日型住宿機構服務、日間照顧、居家服務、聘僱看護或領取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教育費用補助的人士。這些排除條件的目的是確保家庭托顧服務能夠提供給真正需要並符合條件的身心障礙者。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身心障礙者已經接受全日型住宿機構的服務,那麼他就不能同時享受家庭托顧服務。又或者,如果一位身心障礙者已經聘僱了看護人員,那麼他也不符合家庭托顧服務的對象。這些條款的設定是為了確保資源能夠優先提供給最需要的身心障礙者,同時避免重複補助或重疊服務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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