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6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家庭托顧服務對象為十八歲以上且無下列各款之一之身心障礙者。但有特殊狀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接受全日型住宿機構服務。 二、接受日間照顧、居家服務或其他同性質之照顧服務。 三、聘僱看護(傭)。 四、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教育費用補助。
家庭托顧服務對象為十八歲以上且無下列各款之一之身心障礙者。但有特殊狀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接受全日型住宿機構服務。 二、接受日間照顧、居家服務或其他同性質之照顧服務。 三、聘僱看護(傭)。 四、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教育費用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