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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6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家庭托顧服務,得由下列單位辦理: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三、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2. 前項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家庭托顧服務員提供服務前,與服務對象簽訂家庭托顧服務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 二、定期召開工作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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