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62-3條規定了家庭托顧服務的提供單位和相關事項。 根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62-3條第1項的規定,家庭托顧服務可以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以及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辦理。這些單位可以提供家庭托顧服務。 根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62-3條第2項的規定,這些服務提供單位需要辦理下列事項。首先,在提供服務之前,他們需要與服務對象簽訂家庭托顧服務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次,他們需要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以便討論服務的進展和問題。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提供家庭托顧服務的單位和服務對象之間有清晰的契約關係,並確保服務的順利進行和品質。這些規定有助於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和提供他們適當的照顧服務。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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