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62-4條的規定,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應該有社會工作人員提供專業服務,包括照顧計畫的訂定、照顧人力的媒合、托顧服務的專業督導、照顧方案的設計及執行、社會資源的連結及運用,以及教育訓練的舉辦。此外,該服務提供單位也應該有具有家庭托顧服務員資格的替代照顧者或提供替代照顧服務措施。 根據參考資料: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6/10/04),第62-4條確定了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應該有社會工作人員來提供專業服務,並且應該有具有家庭托顧服務員資格的替代照顧者或提供替代照顧服務措施。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身心障礙者照顧服務的品質和專業性,並提供他們所需的支援和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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