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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6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應置社會工作人員,提供下列專業服務: 一、照顧計畫之訂定。 二、照顧人力之媒合。 三、托顧服務之專業督導。 四、照顧方案之設計及執行。 五、社會資源之連結及運用。 六、教育訓練之舉辦。
  2. 前項服務提供單位,應置具有家庭托顧服務員資格之替代照顧者或提供替代照顧服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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