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托顧服務員之姓名、資格等文件、資料,應由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經該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進行媒合後,始得提供家庭托顧服務。
根據提供的資訊,無法得知「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 62-5 條」的具體內容及相關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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