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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應符合各身心障礙類別需求,得視需求由同儕支持員、個人助理、服務督導、社會工作人員所組成之團隊提供服務,並聘專任或特約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2. 同儕支持員配置比率,按服務對象之需要至多以一比十遴用;個人助理同一時段服務人數不得超過二人,其督導員與受服務人數比率,以一比六十遴用,未滿六十人者,以六十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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