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70條,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應根據身心障礙者的需求提供服務。這些服務可以由同儕支持員、個人助理、服務督導和社會工作人員組成的團隊提供,並且可以聘請專任或特約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根據我們的參考資料,同儕支持員配置比率應根據服務對象的需求,最多為一位同儕支持員對應十位服務對象。個人助理在同一時段的服務人數不得超過兩位,其督導員與受服務人數的比例則為一位督導員對應六十位受服務人數,如果不滿六十人則以六十人計算。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能夠符合他們的需求,並提供適當的支援人員和專業人員。透過這樣的規劃,可以確保服務的質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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