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71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兩項: 1.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應依需求評估結果,由身心障礙者及同儕支持員共擬訂自立生活計畫,建立身心障礙者自主生活方式,協助其實現自主生活時所需之各項人力協助,並依其需求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 這一項指出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的目標是協助身心障礙者建立自主的生活方式,根據他們的需求提供所需的人力協助。身心障礙者與同儕支持員一同擬訂自立生活計畫,並且可能會需要全天候的支援服務。 2. 個人助理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個人於活動與社會參與中所需之協助,且不得以外籍看護工遴用。 這一項指出個人助理應該提供身心障礙者在活動和社會參與中所需要的協助。同時也強調不得使用外籍看護工作為個人助理。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https://reurl.cc/j7K04o 2. 身心障礙權益促進法,https://reurl.cc/n7P4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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