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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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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輔導服務提供單位應定期召開服務對象輔導評估會議,評估輔導成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86條,行為輔導服務提供單位應定期召開服務對象輔導評估會議,評估輔導成效。該條款要求提供輔導服務的機構或組織定期舉辦會議,以評估他們對服務對象的輔導成效。這有助於確定服務的有效性並進行必要的調整。例如,該條款可以規定每半年舉辦一次評估會議,並邀請相關專業人士和服務對象及其家屬參加,以綜合評估個別輔導計畫的成效,並提出相應的建議和改進措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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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 86 條規定:「行為輔導服務提供單位應定期召開服務對象輔導評估會議,評估輔導成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