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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居家護理收案對象,應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四條規定由醫師予以診察;並應依病人病情需要,至少每二個月由醫師再予診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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