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90條,關於輔具中心提供服務之場所應符合的規定如下: 1. 輔具中心的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00平方公尺,其中展示空間不得小於30平方公尺。此外,輔具中心還應配置辦公、評估訓練、維修等場所。 → 設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輔具中心時,需要確保場所滿足上述標準。 2. 輔具中心應至少配置下列專業人員: - 輔具評估人員。 - 輔具維修技術人員。 - 社會工作人員。 → 輔具中心必須配備符合專業要求的輔具評估人員、輔具維修技術人員和社會工作人員。 3. 隨著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人口數的增加,輔具中心應相應增加輔具評估人員的數量。當身心障礙人口數超過30,000人時,每增加10,000人,應增加一名輔具評估人員。 → 制定輔具中心人員配置時,應根據該地區身心障礙人口數量來確定輔具評估人員的數量。 範例參考資料:依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90條及其相關配套法規,《輔具中心設置標準及運營辦法草案》,社團法人身心障礙者國家聯盟網站(https://www.dph.org.tw/)公告之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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