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社會福利機構將當事人個人資料為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並告知當事人擬傳輸之國家或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10條,當社會福利機構打算將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傳輸至其他國家或地區時,必須先檢視是否受到中央主管機關的限制,同時告知當事人打算傳輸至的國家或區域。此外,對於接收個人資料的相關方,社會福利機構需要進行以下監督: 1. 需要預先訂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和方式。 2. 需要確保當事人能行使根據本法第3條的權利。 這意味著,當社會福利機構計劃將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傳輸至其他國家或地區時,必須遵守以上要求,確保傳輸過程中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 福利機構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