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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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訂定第四條第三款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業務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以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必要性及適當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取消其識別碼,並要求將執行業務所持有,包括紙本及儲存媒介物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攜離使用,並簽訂保密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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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11條,社會福利機構在訂定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措施時,應包括以下事項: 1. 根據業務作業的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不同人員的權限,以控制其接觸個人資料的情況。同時,定期審查權限內容的必要性和適當性。 2. 檢視各相關業務的性質,規範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和其他相關流程的負責人。這意味著社會福利機構應確保相關人員對於個人資料的處理有明確的規範和負責。 3. 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的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這是為了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性和隱私保護。 4. 當所屬人員離職時,要求取消其識別碼,並要求將所持有的個人資料,包括紙本和儲存媒介物,辦理交接,不得攜帶或外流使用。同時,要求離職人員簽訂保密切結書,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管理。 以上是根據「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11條的內容提供的釋義。該條款的參考資料可參考該法律的最新版本,例如《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或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指導文件。
- 福利機構名詞
- 第四條第三款條文
- 個人資料名詞
- 持有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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