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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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會福利機構訂定第四條第四款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之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之損害,並於發現事故時起七十二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三、研議改進措施,避免事故再度發生。
- 2.社會福利機構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應依前項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迅速處理,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 3.社會福利機構發生前項事故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進入檢查、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並視檢查結果為後續處置。
- 4.第一項第一款通報紀錄格式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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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了社會福利機構應該採取的預防、通報和應變措施,以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根據該條規定的項目,社會福利機構應該針對事故的預防、通報和應變機制作出相應的安排。其中包括採取適當的措施以減少事故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並在發現事故後的72小時內通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此外,還應該調查事故的原因和損害情況,以適當的方式通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並擬定改進措施,以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如果社會福利機構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根據第12條第2款的規定,社會福利機構應根據事故的預防、通報和應變機制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根據第12條第3款的規定,如果社會福利機構確實發生了上述事故,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本法第22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檢查,要求相關人員進行必要的說明和合作措施,並提供相關的證明資料。主管機關會根據檢查結果進一步處置。 第一項第一款通報紀錄格式詳見附表。
- 福利機構名詞
- 第四條第四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2 條條文
- 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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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