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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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訂定第四條第五款設備安全管理,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及管理程序。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 三、紙本資料之銷毀程序。 四、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儲存媒介物需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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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13條,社會福利機構在設備安全管理方面,應該包括以下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的安全保護設施和管理程序。這包括確保紙本資料的存放位置安全、門禁控制措施、防火設施等,以確保紙本資料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的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需要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這樣可以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存取或篡改電子資料檔案,保障個人資料的安全。 三、紙本資料的銷毀程序。社會福利機構在銷毀紙本資料時,應該確保適當的銷毀程序,例如使用專業的紙質文件碎紙機或合約銷毀業者進行安全的文件銷毀,以防止個人資料外洩。 四、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儲存媒介需要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該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以避免個人資料的洩漏。這可能包括對儲存媒介進行數據徹底擦除或物理破壞,以確保個人資料不能被不當使用。 根據以上規定和要求,社會福利機構在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方面有明確的指引和措施,旨在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和隱私。
- 福利機構名詞
- 第四條第五款條文
- 個人資料名詞
- 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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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