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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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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應依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出具稽核報告,必要時向社會福利機構提出改善計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查核人員應依該辦法第4條第6款的規定,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安全維護計畫的執行情形,並出具稽核報告,必要時向社會福利機構提出改善計畫。 根據這一條規定,社會福利機構需要有查核人員來檢查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的執行情形。這些查核人員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稽核,並出具稽核報告。如果在稽核過程中發現了問題或改善的空間,查核人員將會向社會福利機構提出改善計畫。稽核報告以及可能提出的改善計畫將有助於確保社會福利機構遵守相關法規並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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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查核人員應依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出具稽核報告,必要時向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