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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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查核人員應依該辦法第4條第6款的規定,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安全維護計畫的執行情形,並出具稽核報告,必要時向社會福利機構提出改善計畫。 根據這一條規定,社會福利機構需要有查核人員來檢查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的執行情形。這些查核人員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稽核,並出具稽核報告。如果在稽核過程中發現了問題或改善的空間,查核人員將會向社會福利機構提出改善計畫。稽核報告以及可能提出的改善計畫將有助於確保社會福利機構遵守相關法規並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
- 核名詞
- 第四條第六款條文
- 福利機構名詞
- 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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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