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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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訂定第四條第七款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 二、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 三、前二款紀錄及資料證據之保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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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訊所提供的相關法規,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15條要求社會福利機構訂定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之措施,應包括以下事項: 1. 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機構應該保存個人資料的使用記錄,以便查核和監督使用過程。 2. 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當使用個人資料的過程涉及自動化機器設備時,機構應該保存相關的軌跡資料或其他具體證據,以證明個人資料的使用和運作過程。 3. 前二款紀錄及資料證據之保存措施:機構應該制定相應的措施來保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和相關證據,包括確保其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以便在需要時能提供查詢和復核。 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確保社會福利機構能夠有效監督個人資料的使用,並在必要時提供相關證據。
- 福利機構名詞
- 第四條第七款條文
- 證據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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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