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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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16條的規定,社會福利機構在制定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的措施時,應包括以下事項: 1. 銷毀:包括銷毀的方法、時間、地點以及證明銷毀的方式。例如,可以採取紙張資料的粉碎、焚燒或化學處理等方式進行銷毀,並在銷毀完成後保留相關證明文件。 2. 移轉:包括移轉的原因、受移轉對象、移轉的方法、時間、地點以及受移轉對象保有該項個人資料的合法依據。例如,當社會福利機構業務終止後,可以將個人資料移轉給其他機構或單位,並在移轉時確保受移轉對象具有合法的依據保有該項個人資料。 3. 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包括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的方法、時間或地點。例如,當社會福利機構業務終止後,應確保已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相關個人資料,並在記錄中明確指出相關的方法、時間或地點。 此外,根據該條款的第2項規定,社會福利機構應將上述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記錄,並至少保留5年。然而,如果法令對於保存期限有特別的規定,則不適用這個五年的限制。 參考資料: - 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網站,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001/ol/1935/%E7%A4%BE%E6%9C%83%E7%A6%8F%E5%88%A9%E6%A9%9F%E6%A7%8B%E5%80%8B%E4%BA%BA%E8%B3%87%E6%96%99%E6%AA%94%E6%A1%88%E5%AE%89%E5%85%A8%E7%B6%AD%E8%AD%B7%E8%A8%88%E7%95%99%E5%AF%A6%E6%96%BD%E8%BE%A6%E6%B3%95.doc)
- 福利機構名詞
- 第四條第八款條文
- 個人資料名詞
- 記錄名詞
- 法令名詞
- 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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