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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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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社會福利機構訂定第四條第八款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銷毀: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方法、時間或地點。
  2. 2.前項措施應予記錄,並至少留存五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16條的規定,社會福利機構在制定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的措施時,應包括以下事項: 1. 銷毀:包括銷毀的方法、時間、地點以及證明銷毀的方式。例如,可以採取紙張資料的粉碎、焚燒或化學處理等方式進行銷毀,並在銷毀完成後保留相關證明文件。 2. 移轉:包括移轉的原因、受移轉對象、移轉的方法、時間、地點以及受移轉對象保有該項個人資料的合法依據。例如,當社會福利機構業務終止後,可以將個人資料移轉給其他機構或單位,並在移轉時確保受移轉對象具有合法的依據保有該項個人資料。 3. 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包括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的方法、時間或地點。例如,當社會福利機構業務終止後,應確保已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相關個人資料,並在記錄中明確指出相關的方法、時間或地點。 此外,根據該條款的第2項規定,社會福利機構應將上述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記錄,並至少保留5年。然而,如果法令對於保存期限有特別的規定,則不適用這個五年的限制。 參考資料: - 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網站,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001/ol/1935/%E7%A4%BE%E6%9C%83%E7%A6%8F%E5%88%A9%E6%A9%9F%E6%A7%8B%E5%80%8B%E4%BA%BA%E8%B3%87%E6%96%99%E6%AA%94%E6%A1%88%E5%AE%89%E5%85%A8%E7%B6%AD%E8%AD%B7%E8%A8%88%E7%95%99%E5%AF%A6%E6%96%BD%E8%BE%A6%E6%B3%9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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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社會福利機構訂定第四條第八款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銷毀:方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