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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一、抵押權人同意分割。 二、抵押權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抵押權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2. 前項但書情形,原設定人於分割後未取得土地者,申請人於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應同時申請該抵押權之塗銷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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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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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24之1 🥣釋字671:土地登記規則107未違憲
ouyang
5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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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