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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於一宗土地內就其特定部分申請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位置圖。
  2. 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占有範圍位置圖。
  3. 前二項位置圖應先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土地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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