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8 條
- 1.於一宗土地內就其特定部分申請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位置圖。
- 2.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占有範圍位置圖。
- 3.前二項位置圖應先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土地複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108 條規定,就一宗土地特定部分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農育權或時效取得登記,須提出經複丈的位置圖。
Q · 土地只占一部分要設定地上權,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8 條,在一宗土地的特定部分申請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必須提出標示該部分範圍的位置圖;因主張時效完成而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者,須提出占有範圍位置圖。關鍵在於這張位置圖不能自行繪製,必須先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土地複丈,由地政人員到場測量後製作才具法律效力。沒有複丈位置圖,登記機關無從將範圍標進地籍圖,申請會被退件。
白話解讀
時效取得登記被駁回的案件,超過一半倒在這條規定上。不是因為你占用得不夠久,不是因為證人不夠多,是因為你拿不出一張「精確的占用範圍位置圖」。第 108 條的核心很冷酷:你說你占了三十年,OK,但你能不能用座標精確畫出那塊地的邊界?不能的話,地政事務所不會幫你登記。同樣的邏輯也適用在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農育權的部分土地設定上:你想在別人的土地上的「某個角落」蓋東西、通行、種田,必須提出位置圖。而且,這張位置圖不是你自己畫的,是要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複丈(地政人員到現場測量,產生具有法律效力的測量結果)才能取得。這條看起來是行政程序的瑣事,實際上是無數人權利落空的真正原因。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108 條為部分土地權利登記的程序門檻規定。當權利範圍僅及於一宗土地的特定部分而非全筆時,無論是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農育權,或因時效完成申請登記,均須提出經土地複丈製作的位置圖,作為登記機關將權利範圍標示於地籍圖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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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登記規則第 108 條是什麼?▾
規範就一宗土地特定部分設定四種用益物權或時效取得登記時,必須提出經土地複丈的位置圖,是部分土地權利登記的程序門檻。
Q2位置圖可以自己畫嗎?▾
不行。第 108 條第 3 項明定須先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土地複丈,由地政人員現場測量製作,自行繪製或空拍均不被接受。
Q3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需要位置圖嗎?▾
需要。因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時,必須提出占有範圍位置圖,且該圖須先經複丈取得。
Q4土地複丈要去哪裡申請?▾
向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地政事務所申請,繳納依面積計算的複丈費。
Q5整筆土地設定地上權也要位置圖嗎?▾
第 108 條針對的是「就特定部分」。權利範圍及於整宗土地時,通常不需依本條提出特定部分位置圖。
Q6複丈時本人一定要到場嗎?▾
建議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到場指界,指界是影響測量結果最關鍵的環節,現場指錯事後幾乎無法推翻。
Q7鄰居主張時效取得我的部分土地,我能怎麼反制?▾
要求對方提出依本條申請的複丈位置圖正本,逐筆比對實際占用範圍,超出部分立即書面異議。
Q8典權設定也適用第 108 條嗎?▾
適用。就特定部分設定典權時同樣須提出位置圖,但時效取得部分不含典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setting_case | prescription_case |
|---|---|---|
| 適用情形 | 就特定部分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農育權 | 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登記 |
| 應提出文件 | 位置圖(標示設定範圍) | 占有範圍位置圖 |
| 是否含典權 | 含典權 | 不含典權 |
| 位置圖來源 | 先申請土地複丈取得 | 先申請土地複丈取得 |
| 自行繪製可否 | 不可 | 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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