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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土地登記規則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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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地上權或農育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設定之目的及範圍;並依約定記明下列事項: 一、存續期間。 二、地租及其預付情形。 三、權利價值。 四、使用方法。 五、讓與或設定抵押權之限制。
  2. 2.前項登記,除第五款外,於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108條之1規定,地上權、農育權設定登記時,目的與範圍應登記,存續期間、地租、權利價值、使用方法、讓與限制五款依約定才記。

Q · 地上權契約寫的條款,是不是都會登記到登記簿上?

不是。只有目的與範圍必登,五款要有約定才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8條之1,地上權或農育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只就「設定目的」與「範圍」強制記明;存續期間、地租及預付情形、權利價值、使用方法、讓與或設定抵押權之限制這五款,要當事人有約定才依約定記。沒登記的條款只在原契約雙方之間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第2項另規定不動產役權準用前項,但排除第五款(讓與限制)。

白話解讀

地上權合約裡寫的東西,不一定全部都會出現在地政事務所的登記簿上。這條規定告訴登記機關該記什麼:目的、範圍是法定必記,但存續期間、地租、轉讓限制這些「保命條款」,要『有約定才記』。差別在哪?登記上的東西對任何人都有效(土地易主也跟著走),沒登記的只在原契約雙方之間有效。如果你跟地主約定「五年不得轉讓本地上權」但沒登記,地主轉手把土地賣給第三人,第三人理論上可以無視這個限制。很多人簽合約只在意「條款齊不齊」,從不檢查「哪些有登記」,結果發現時為時已晚。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108條之1為用益物權設定登記之事項規範,明定地上權、農育權設定登記時,「目的」與「範圍」為法定必記事項,存續期間、地租及預付、權利價值、使用方法、讓與或設定抵押權之限制等五款則採「依約定記明」,落實物權公示與登記對抗第三人之制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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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上權契約我都簽好了,還需要去登記嗎?只靠合約不行嗎?

不行。地上權是物權,依民法第758條,物權設定變更必須登記才生效。沒登記的話,你跟地主之間頂多是約定要設定地上權的債權關係,連物權都沒成立。本條五款事項就算合約寫了,沒登記對第三人也沒效力。

Q2本條第二項說不動產役權準用前項但排除第五款,這代表什麼?

意思是不動產役權不能登記讓與或設定抵押權之限制。因不動產役權具不可分性,依附於需役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時自動隨之移轉(民法第853條),不能單獨讓與或設抵押,所以根本沒有限制讓與的問題。

Q3地上權登記一定要登記哪些事項?

只有設定目的與範圍是法定必記事項;存續期間、地租及預付、權利價值、使用方法、讓與或設定抵押權之限制這五款,採依約定記明,當事人有約定才會登載。

Q4土地登記規則第108條之1規定登記什麼?

地上權、農育權設定登記時,目的與範圍為法定必記,另五款依約定記明。

Q5地上權登記的五款依約定事項是哪些?

存續期間、地租及預付情形、權利價值、使用方法、讓與或設定抵押權之限制。

Q6什麼是用益物權?

在他人之物上為使用收益之物權,含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Q7登記必記事項和依約定事項差在哪?

必記事項(目的、範圍)登記機關一定登載;依約定事項要當事人有約定並要求才登。

Q8地上權約定事項怎麼確保有登記?

簽約對照五款逐項圈選→申請書記事欄載明→登記後調謄本確認→缺漏即補登。

Q9發現約定沒登記怎麼補救?

備齊原始契約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補登,地主不配合可訴請協同辦理登記並聲請假處分。

Q10買地上權房屋怎麼查登記了哪些?

向地政事務所調閱土地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部,確認五款登載情形。

Q11協同辦理登記請求權有時效嗎?

適用一般消滅時效15年;登記事項變更應於原因發生後依規定期間申請。

Q12已登記 vs 未登記的約定效力差在哪?

已登記對任何人有效、土地易主隨之;未登記僅拘束原契約雙方,不得對抗第三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egisteredunregistered
效力範圍對任何人有效,土地易主仍隨之僅拘束原契約雙方
對抗第三人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不得對抗
舉證登記簿即為依據須以原始契約逐項舉證

registered

效力範圍
對任何人有效,土地易主仍隨之
對抗第三人
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舉證
登記簿即為依據

unregistered

效力範圍
僅拘束原契約雙方
對抗第三人
不得對抗
舉證
須以原始契約逐項舉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不動産登記法(地上権・地役権の登記)/民法第265条(地上権)
韓國민법 제279조(지상권)・부동산등기법
中國民法典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344条)/地役权(第372条)
德國Erbbaurechtsgesetz(Erbbaurecht)/BGB §1018(Grunddienstbarkeit)
法國Code civil — droit de superficie / bail emphytéotique;servitude (art. 637)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地上權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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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108-1 條規定:「申請地上權或農育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設定之目的及範圍;並依約定記明下列事項: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登記規則第 10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