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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8-1 條

  1. 1.申請地上權或農育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設定之目的及範圍;並依約定記明下列事項: 一、存續期間。 二、地租及其預付情形。 三、權利價值。 四、使用方法。 五、讓與或設定抵押權之限制。
  2. 2.前項登記,除第五款外,於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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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108條之1規定,地上權、農育權設定登記時,目的與範圍應登記,存續期間、地租、權利價值、使用方法、讓與限制五款依約定才記。

Q · 地上權契約寫的條款,是不是都會登記到登記簿上?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8條之1,地上權或農育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只就「設定目的」與「範圍」強制記明;存續期間、地租及預付情形、權利價值、使用方法、讓與或設定抵押權之限制這五款,要當事人有約定才依約定記。沒登記的條款只在原契約雙方之間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第2項另規定不動產役權準用前項,但排除第五款(讓與限制)。

白話解讀

地上權合約裡寫的東西,不一定全部都會出現在地政事務所的登記簿上。這條規定告訴登記機關該記什麼:目的、範圍是法定必記,但存續期間、地租、轉讓限制這些「保命條款」,要『有約定才記』。差別在哪?登記上的東西對任何人都有效(土地易主也跟著走),沒登記的只在原契約雙方之間有效。如果你跟地主約定「五年不得轉讓本地上權」但沒登記,地主轉手把土地賣給第三人,第三人理論上可以無視這個限制。很多人簽合約只在意「條款齊不齊」,從不檢查「哪些有登記」,結果發現時為時已晚。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108條之1為用益物權設定登記之事項規範,明定地上權、農育權設定登記時,「目的」與「範圍」為法定必記事項,存續期間、地租及預付、權利價值、使用方法、讓與或設定抵押權之限制等五款則採「依約定記明」,落實物權公示與登記對抗第三人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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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地上權登記一定要登記哪些事項?

只有設定目的與範圍是法定必記,其餘五款依約定記明。

Q2存續期間沒登記會怎樣?

未登記只拘束原契約雙方,土地易主後新所有人不受拘束。

Q3不動產役權登記為什麼不能登記讓與限制?

因不動產役權具不可分性,依民法第853條不得單獨讓與或設抵押,故第108條之1第2項排除第五款。

Q4地上權契約簽了不去登記可以嗎?

不行,依民法第758條物權設定須登記始生效,未登記連物權都未成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egisteredunregistered
效力範圍對任何人有效,土地易主仍隨之僅拘束原契約雙方
對抗第三人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不得對抗
舉證登記簿即為依據須以原始契約逐項舉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不動産登記法(地上権・地役権の登記)/民法第265条(地上権)
🇰🇷 韓國민법 제279조(지상권)・부동산등기법
🇨🇳 中國民法典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344条)/地役权(第372条)
🇩🇪 德國Erbbaurechtsgesetz(Erbbaurecht)/BGB §1018(Grunddienstbarkeit)
🇫🇷 法國Code civil — droit de superficie / bail emphytéotique;servitude (art. 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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