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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地上權或農育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設定之目的及範圍;並依約定記明下列事項: 一、存續期間。 二、地租及其預付情形。 三、權利價值。 四、使用方法。 五、讓與或設定抵押權之限制。
  2. 前項登記,除第五款外,於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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