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不動產役權採雙面登記:供役地登記於他項權利部,需役地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跨地政事務所時由供役地機關通知補登。
Q · 土地謄本上要去哪裡看不動產役權?
供役地看他項權利部,需役地看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9條,不動產役權採雙面登記:被使用的那塊地(供役不動產)役權內容登記在他項權利部,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需役不動產的地、建號與權利關係;受惠的那塊地(需役不動產)則在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供役不動產的地、建號。所以查謄本不能只翻權利部,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也要看,否則可能漏掉鄰地對你這塊地的役權負擔。
役權是一種雙面登記的權利,這條告訴你它在登記簿上長什麼樣子。供役不動產(被別人「踩」的那塊地)的他項權利部,會清楚寫上「需役不動產的地號、建號、使用關係」,這是對外公示的主戰場。但你常常忽略的是:需役不動產(受惠的那塊地)的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也會同步註記供役不動產資訊。這代表如果你買的是受惠那塊地,看謄本的時候不能只翻權利部,必須仔細看標示部的「其他登記事項欄」,這裡藏著鄰地的役權對應資訊。第二項處理跨地政事務所的情況:兩塊地不在同一個地政管轄區,供役地的登記機關完成登記後,會主動通知需役地的管轄機關補登記。這個機制保護你不會因為「兩塊地分屬不同地政事務所」而漏登資訊。
土地登記規則第109條規範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的雙面登記方式:供役不動產於他項權利部登記役權內容,需役不動產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對應資訊;兩塊地分屬不同登記機關時,由供役地所在地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確保役權公示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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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地方都要看:供役不動產(被使用的地)役權內容在他項權利部;需役不動產(受惠的地)的對應供役地資訊在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買賣前兩邊都要查。內行人提示:謄本申請務必選『全部資訊』版,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才會完整顯示。
本條第二項建立主動通知機制,供役地登記機關完成登記後須通知需役地的管轄機關。實務偶有疏漏,涉及跨地政事務所時最好同時調兩塊地謄本對照。內行人提示:若發現一邊有記載另一邊沒有,可向缺漏的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登,其有義務處理。
供役不動產登在他項權利部(役權內容+需役地地建號),需役不動產登在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供役地地建號)。
供役地是被使用、負擔役權的那塊地;需役地是受惠、享有役權的那塊地。登記位置與性質都不同。
謄本標示部中記載特殊事項的欄位,需役地的役權對應資訊登記於此,買賣盡職調查最易漏看。
民法物權編修正後原『地役權』擴大為『不動產役權』,需役客體不再限於土地,可及於建物。
申請全部資訊版謄本,他項權利部與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都翻,發現供役地地建號就調對應謄本。
供役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記完畢後,依第109條第二項主動通知需役地管轄機關辦理登記。
依第108-2條,得由需役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典權人、農育權人等申請。
可能是跨機關通知疏漏,向缺漏的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登,其依法有義務辦理。
地上權於他項權利部單面登記;役權因涉兩塊地,須供役地他項權利部+需役地標示部雙面登記。
民法第851條以下是實體權利規範,土地登記規則第109條是其登記程序,前者定權利、後者定公示。
| 比較面向 | 供役不動產 | 需役不動產 |
|---|---|---|
| 角色 | 被使用、負擔役權 | 受惠、享有役權 |
| 登記位置 | 他項權利部 | 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 |
| 登記性質 | 主登記(役權內容) | 註記(對應資訊) |
| 記載內容 | 需役地地建號+使用權利關係 | 供役地地建號 |
| 查謄本重點 | 直接看役權範圍與內容 | 容易被忽略,需主動翻其他登記事項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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