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9 條
- 1.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應於供役不動產登記簿之他項權利部辦理登記,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需役不動產之地、建號及使用需役不動產之權利關係;同時於需役不動產登記簿之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供役不動產之地、建號。
- 2.前項登記,需役不動產屬於他登記機關管轄者,供役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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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不動產役權採雙面登記:供役地登記於他項權利部,需役地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跨地政事務所時由供役地機關通知補登。
Q · 土地謄本上要去哪裡看不動產役權?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9條,不動產役權採雙面登記:被使用的那塊地(供役不動產)役權內容登記在他項權利部,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需役不動產的地、建號與權利關係;受惠的那塊地(需役不動產)則在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供役不動產的地、建號。所以查謄本不能只翻權利部,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也要看,否則可能漏掉鄰地對你這塊地的役權負擔。
白話解讀
役權是一種雙面登記的權利,這條告訴你它在登記簿上長什麼樣子。供役不動產(被別人「踩」的那塊地)的他項權利部,會清楚寫上「需役不動產的地號、建號、使用關係」,這是對外公示的主戰場。但你常常忽略的是:需役不動產(受惠的那塊地)的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也會同步註記供役不動產資訊。這代表如果你買的是受惠那塊地,看謄本的時候不能只翻權利部,必須仔細看標示部的「其他登記事項欄」,這裡藏著鄰地的役權對應資訊。第二項處理跨地政事務所的情況:兩塊地不在同一個地政管轄區,供役地的登記機關完成登記後,會主動通知需役地的管轄機關補登記。這個機制保護你不會因為「兩塊地分屬不同地政事務所」而漏登資訊。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109條規範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的雙面登記方式:供役不動產於他項權利部登記役權內容,需役不動產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對應資訊;兩塊地分屬不同登記機關時,由供役地所在地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確保役權公示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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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不動產役權登記要登在哪裡?▾
供役不動產登在他項權利部,需役不動產登在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
Q2供役不動產和需役不動產差在哪?▾
供役地是被使用、負擔役權的那塊地;需役地是受惠、享有役權的那塊地。
Q3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是什麼?▾
謄本標示部中註記特殊事項的欄位,需役地的役權對應資訊就藏在這裡。
Q4買地怎麼查有沒有役權?▾
申請全部資訊版謄本,他項權利部和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都要翻。
Q5役權跨縣市登記會不會漏?▾
第109條第二項要求供役地機關登記完畢後主動通知他登記機關補登。
Q6只看權利部沒役權就代表乾淨嗎?▾
不一定。若你買的是需役地,役權對應資訊在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
Q7不動產役權登記是誰申請?▾
依第108-2條,得由需役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典權人、農育權人等申請。
Q8不動產役權和地役權一樣嗎?▾
民法物權編修正後,原『地役權』擴大為『不動產役權』,需役客體不限土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供役不動產 | 需役不動產 |
|---|---|---|
| 角色 | 被使用、負擔役權 | 受惠、享有役權 |
| 登記位置 | 他項權利部 | 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 |
| 登記性質 | 主登記(役權內容) | 註記(對應資訊) |
| 記載內容 | 需役地地建號+使用權利關係 | 供役地地建號 |
| 查謄本重點 | 直接看役權範圍與內容 | 容易被忽略,需主動翻其他登記事項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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