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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15-1 條

  1. 1.申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契約書所載之擔保債權範圍。
  2. 2.前項申請登記時,契約書訂有原債權確定期日之約定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之;於設定登記後,另為約定或於確定期日前變更約定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亦同。
  3. 3.前項確定期日之約定,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其因變更約定而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自變更之日起,亦不得逾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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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115條之1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須記明擔保債權範圍與確定期日,且確定期日自設定起不得逾三十年。

Q · 房貸的最高限額抵押權有期限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5條之1,最高限額抵押權若契約訂有「原債權確定期日」,登記機關須記明於登記簿,且該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若事後變更約定,自變更之日起算亦不得逾三十年。到期後額度結算定型,不能再循環借新錢,要繼續使用須重新設定登記。登記簿上的「擔保債權範圍」同時決定這個抵押權能擔保哪些類型的債務。

白話解讀

你跟銀行談房貸,銀行給你一個「兩千萬循環額度」,你以為自己可以一直借、一直還、再借。沒錯,這就是「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精髓。但這條規則藏了一個你不知道的計時器:這個額度不是永遠存在的。契約上可以寫一個「原債權確定期日」,到了那天,這個循環額度就會「結算定型」,從此不能再借新的。而且就算契約沒約定,法律也給了一個天花板:從設定那一刻起算,最長三十年,到期自動「確定」。很多人簽完房貸合約三十年後想再用同一個抵押權借新錢,發現銀行說「這個額度已經確定了,要重新設定」,多花一筆登記規費和代書費,才知道有這個三十年的隱形大限。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115條之1為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登記程序規範,要求登記機關於登記簿記明契約書所載之擔保債權範圍與原債權確定期日,並明定確定期日自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變更約定者自變更日起算亦同,使循環擔保關係具有法定的結算上限與公示效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擔保債權總金額(元)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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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最高限額抵押權是什麼?

一種可在約定額度內循環借還的抵押權,省去每次借款重新設定的麻煩,但設有確定期日與三十年上限。

Q2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確定期日是什麼?

契約約定的結算日,到期後額度定型不能再借新錢,登記簿須記明,自設定起不得逾三十年。

Q3三十年到了會怎樣?

抵押權不會消滅但會「確定」,循環借貸功能停止,剩下的就是清償現有債務;要再循環須重新設定登記。

Q4擔保債權範圍寫『一切債務』和『特定借款』差在哪?

前者涵蓋現在與未來各類債權彈性大,後者只擔保契約寫明那筆,超出就不在擔保內。

Q5契約沒寫確定期日就沒有三十年限制嗎?

三十年是『有約定期日』的上限;沒約定者依民法第881條之5,任一方可隨時請求確定,反而更不穩定。

Q6最高限額抵押權怎麼辦理設定登記?

備齊契約書與身分文件,由抵押人會同抵押權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機關記明擔保債權範圍與確定期日。

Q7變更確定期日要重辦嗎?

要。須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並繳規費,自變更日起算再次受三十年上限拘束。

Q8最高限額抵押權和普通抵押權差在哪?

普通抵押權擔保特定一筆確定債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在限額內擔保不特定、可變動的債權,有確定期日機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根抵当権(民法第398条の2以下、不動産登記法による登記)
🇰🇷 韓國근저당권(민법 제357조)
🇨🇳 中國最高额抵押权(民法典 第420条至第424条)
🇩🇪 德國Höchstbetragshypothek(BGB § 1190,Eintragung im Grundbuch)
🇫🇷 法國近似:hypothèque rechargeable(Code civil ancien art. 2422,2021年改革後部分恢復,非完全對應)
🇺🇸 美國近似:open-end / line-of-credit mortgage(依各州 recording acts,無統一制度)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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