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115條之1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須記明擔保債權範圍與確定期日,且確定期日自設定起不得逾三十年。
Q · 房貸的最高限額抵押權有期限嗎?
有。確定期日最長30年,到期額度結算定型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5條之1,最高限額抵押權若契約訂有「原債權確定期日」,登記機關須記明於登記簿,且該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若事後變更約定,自變更之日起算亦不得逾三十年。到期後額度結算定型,不能再循環借新錢,要繼續使用須重新設定登記。登記簿上的「擔保債權範圍」同時決定這個抵押權能擔保哪些類型的債務。
你跟銀行談房貸,銀行給你一個「兩千萬循環額度」,你以為自己可以一直借、一直還、再借。沒錯,這就是「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精髓。但這條規則藏了一個你不知道的計時器:這個額度不是永遠存在的。契約上可以寫一個「原債權確定期日」,到了那天,這個循環額度就會「結算定型」,從此不能再借新的。而且就算契約沒約定,法律也給了一個天花板:從設定那一刻起算,最長三十年,到期自動「確定」。很多人簽完房貸合約三十年後想再用同一個抵押權借新錢,發現銀行說「這個額度已經確定了,要重新設定」,多花一筆登記規費和代書費,才知道有這個三十年的隱形大限。
土地登記規則第115條之1為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登記程序規範,要求登記機關於登記簿記明契約書所載之擔保債權範圍與原債權確定期日,並明定確定期日自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變更約定者自變更日起算亦同,使循環擔保關係具有法定的結算上限與公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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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本身不會消滅,但會「確定」:你和銀行之間的循環借貸功能停止,剩下的就是還清現有債務。要繼續用這個額度循環借款,必須重新跑一次設定登記,付一次規費(按擔保金額的千分之一計算)。如果房子市價遠高於原設定金額,重新設定時可以順便調高額度,反而是個重新議價的機會。
錯。沒寫的話依民法第881條之5規定,當事人可以隨時請求確定原債權。本條第三項的三十年是「契約有約定確定期日」時的上限。沒約定的最高限額抵押權其實更不穩定,銀行或抵押人任何一方都可隨時請求確定。對抵押人來說,有約定確定期日比沒約定更有保障,因為至少你知道哪一天會結算。
差別是未來彈性。「一切債務」涵蓋所有現在和未來的各類債權,日後想用這個抵押權借任何類型的錢都可以。「特定借款」只涵蓋契約寫明的那一筆,超出範圍就不在擔保內,要重新設定。除非有特殊考量(例如怕被連帶保證),否則寫越廣越好。
在約定限額內擔保現在及將來不特定債權的抵押權,可循環借還,省去每筆借款重新設定的麻煩,但設有確定期日與三十年上限。
契約約定使所擔保原債權歸於確定的日子,登記簿須記明,到期額度結算定型不能再借新錢。
登記簿記明該抵押權擔保哪些種類與範圍的債權,決定日後能不能用同一抵押權做不同類型借款。
普通抵押權擔保特定已確定的單一債權,清償即消滅;最高限額抵押權在限額內擔保不特定可變動債權,可循環使用並有確定期日機制。
備齊契約書與身分文件,由抵押人會同抵押權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機關記明擔保債權範圍與確定期日,繳規費。
按擔保債權總金額(權利價值)的千分之一計收,書狀費每張80元另計;重新設定須按當時金額重算。
在確定期日前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會同辦理並繳規費,自變更日起算再次受三十年上限拘束。
調閱土地登記謄本,查『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欄;若已屆期或已發生確定事由,應依民法881-12檢視。
有約定者至少知道哪天結算可預作財務規劃;沒約定者依民法881-5任一方可隨時請求確定,反而更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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