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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1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一土地權利設定數個抵押權登記後,其中一抵押權因債權讓與變更登記時,原登記之權利先後,不得變更。
  2. 抵押權因增加擔保債權金額申請登記時,除經後次序他項權利人及後次序抵押權之共同抵押人同意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外,應就其增加金額部分另行辦理設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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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uby10820
10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應備文件(2) 抵押權因增加「擔保債權金額」申請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時,應檢附「後次序他項權利人」及「後次序抵押權之共同抵押人」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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