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15 條
- 1.同一土地權利設定數個抵押權登記後,其中一抵押權因債權讓與為變更登記時,原登記之權利先後,不得變更。
- 2.抵押權因增加擔保債權金額申請登記時,除經後次序他項權利人及後次序抵押權之共同抵押人同意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外,應就其增加金額部分另行辦理設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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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115 條保護抵押權順位:債權讓與時原順位不變,擴大擔保金額須後順位他項權利人同意,否則另行設定新抵押權排到最後。
Q · 房貸被銀行賣掉,順位會變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5 條第 1 項,銀行將房貸債權讓與他人辦理變更登記時,原抵押權的順位不變動。新債權人繼承的是「同一順位的同一筆債權」,不是新成立、排到最後的後順位抵押權。但若銀行要擴大原抵押權的擔保金額(增貸),依第 2 項規定,除非經後次序他項權利人及共同抵押人同意辦理內容變更登記,否則增加金額必須另行設定新抵押權,順位排到所有既存權利之後。
白話解讀
在房地產這個世界,順位就是一切。第一順位抵押權在拍賣時優先拿走錢,第二順位拿剩下的。你以為這個順序設定好就固定了?沒錯,固定了,而且固定到連銀行都動不了。這條規定的關鍵:你的房貸銀行把債權賣給另一家銀行(債權讓與),新銀行繼承的是原本的順位,不是排到最後。所以就算你的房貸被轉手三次,你的房子順位結構不會亂。但反過來:如果銀行想讓你「加貸」(同一個抵押權多借一點),新增加的金額除非經過後順位債權人同意,否則必須另外設定一個新的抵押權,順位排到最後。聽起來只是程序,但對二胎債權人和不動產投資人來說,這條規定是他們敢進場的最大底氣。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5 條為抵押權變動的程序性保護規範:第 1 項確立「債權讓與不變更原順位」原則,維護不動產融資市場的可流通性;第 2 項確立「擴大擔保金額須後順位同意」原則,保障後次序他項權利人於拍賣分配中的既得地位。本條是二胎債權人、地役權人敢於進場的信用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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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土地登記規則第 115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抵押權變動程序:債權讓與不變更原順位、增加擔保金額須後順位同意或另行設定。
Q2房貸銀行把我的房貸賣掉,順位會變嗎?▾
不會。新銀行繼承原順位,不會排到最後。
Q3抵押權想增貸需要重新設定嗎?▾
若有後順位他項權利人,除非取得其同意,否則須就增加部分另行設定。
Q4內容變更登記跟另行設定登記差在哪?▾
內容變更保留原順位但須後順位同意;另行設定不需同意但順位排到最後。
Q5後次序他項權利人不同意增貸怎麼辦?▾
只能就增加金額另行設定新抵押權,順位排到既存權利之後。
Q6二胎抵押權人怎麼確認自己權益沒被偷偷壓縮?▾
定期調閱最新土地謄本,比對前次登記內容差異。
Q7怎麼查抵押權有沒有被偷偷增貸?▾
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簿謄本,看他項權利欄的設定金額與變更紀錄。
Q8一胎銀行沒經我同意就增貸我可以告嗎?▾
可提塗銷不實變更登記之訴或確認抵押權順位之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內容變更登記 | 另行設定登記 |
|---|---|---|
| 順位是否保留 | 保留原順位 | 另行起算,排到最後 |
| 是否需後順位同意 | 必要(後次序他項權利人及共同抵押人) | 不需 |
| 適用情境 | 無後順位或取得同意之增貸 | 後順位拒絕同意或無法取得同意 |
| 登記成本 | 變更登記費,依增加金額計算 | 新設定登記費,依新抵押權金額計算 |
| 對借款人影響 | 可能取得較優利率(順位前) | 利率較高(順位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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