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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08701 號
要旨
更名登記係於土地或建築物權利主體不變,僅權利主體之姓名或名稱變更時始得為之,如權利主體已有變動,則屬權利移轉行為,僅能以移轉登記方式辦理
全文內容
按更名登記係於土地或建築物權利主體不變,僅權利主體之姓名或名稱變更時始得為之,如權利主體已有變動,則屬權利移轉行為,僅能以移轉登記方式辦理 (焦祖涵著「土地登記之理論與實務」第一○七三頁、第一○七四頁、陳向榮著「土地、建物登記精義 (下) 第六○五頁參照) 。本件財政部八十四年八月三日台財融字第八四七二八一七六號函略以:「彰化市第四信用合作社自八十四年八月四日起准由臺灣省合作金庫概括承受,‥‥‥。」其彰化市第四信用合作社與臺灣省合作金庫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故如將原登記為抵押權人之彰化市第四信用合作社變更為臺灣省合作金庫,其權利主體顯已變更,似非屬更名登記之範圍,而宜以移轉登記方式變更之。至於來函說明四所提本案移轉登記程序之作法,與公司合併時概括承受之原則似屬符合,事涉 貴管 (內政部) ,請本於權責,自行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