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135條已刪除,原規範內容已整合至同章第136條起之限制登記相關現行條文。
Q · 土地登記規則第135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看第136條起的現行條文
土地登記規則第135條已於歷次修正中刪除,現行版本不存在此條規範。原條文涉及的限制登記程序事項,已整合至同章第136條(限制登記定義)、第137條(預告登記)、第138條起(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等囑託登記)等現行條文。實務上辦理土地限制登記,請以現行條文為準。
本條原屬第10章相關登記規範,於歷次修正中刪除。現行限制登記相關程序應依第136條等條文辦理。
土地登記規則第135條於修法時刪除,為土地登記規則第十章「其他登記」中關於限制登記章節的歷史條文。原規範內容已由現行第136條起之相關條文承接,包含限制登記之定義、預告登記、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等程序規範。
不能。本條已於歷次修正中刪除,現行法規版本中此條無實質規範內容。請改看同章第136條起之現行條文辦理限制登記事務。
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起為限制登記章節,第136條定義限制登記,第137條規範預告登記,第138條起規範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等。
通常因規範整合、過時條款移除、或併入其他條文簡化法規體系。土地登記規則歷經多次修正,部分條號因內容整合至他條而刪除,但條號編制保留。
已刪除條文。原為限制登記章節相關規定,內容已整合至第136條起之現行條文。
因規範整合或內容過時。土地登記規則歷次修正時,將相關規範併入第136條等其他條文,本條因此刪除。
依現行第136條,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含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等。
第10章為限制登記章,第136-142條規範限制登記定義、預告登記、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等程序。
看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起。第136條定義、第137條預告登記、第138條起囑託登記程序。
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版本,內容寫「刪除」者為已刪除條文。
舊判決可能引用刪除前版本作為事實基礎,新案件主張應以現行條文為準。
依第3條,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事務所辦理。
刪除是整條移除(內容空白只剩條號),修正是內容更改但仍有效。本條屬刪除類。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