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34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134 條已刪除,現行法零效力,引用必須回到第十章現行條文重新對位。
Q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34 條還能用嗎?
土地登記規則第 134 條已於規則修正時被刪除,現行法上不具任何效力。任何舊版書狀、舊判決、舊函釋若引用本條,必須回到同規則第十章限制登記章節(第 136 條至第 142 條)的現行條文重新對位。看到「(刪除)」三字就要警覺:這條已退場,引用它等於引用一條不存在的法律。
白話解讀
這是一條已經從土地登記規則裡被劃掉的條文。它曾經存在過,規範著土地登記實務中的某個環節,但隨著制度演進,立法者判斷它的任務已經完成,或是被其他更完善的規定取代,於是把它從法規裡拿掉。對你來說,重點不是這條曾經寫了什麼,而是當你查到一條「(刪除)」的條文時,你要知道:它在現行法上不再有任何效力,任何引用這條的舊文書、舊判決,都必須回去找它的替代規定或最新修正版本。看到刪除條文還拿來用的人,等於在引用一條不存在的法律。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134 條為已刪除之條文,於規則歷次修正時自規範體系中移除,現行法上不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其原本所規範之限制登記程序事項,已由同規則第十章現行條文(第 136 條至第 142 條)或其他相關規定接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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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登記規則第 134 條還有效嗎?▾
無效。本條已被刪除,現行法上不具任何法律效力,任何引用本條的舊文書或舊判決都必須回到同規則第十章現行條文重新對位。
Q2看到「(刪除)」的條文怎麼辦?▾
停止引用本條,回到全國法規資料庫的 LawHistory 修法沿革區查詢歷次版本與刪除時點,並改援用現行條文或最新修正版本。實務上建議委請地政士或律師重新確認,不要直接遞件。
Q3舊判決引用第 134 條我還能用嗎?▾
判決中關於事實認定與法律見解的論述可作參考,但法律依據必須改援用現行有效條文。若直接沿用已刪除條文作為請求權基礎或抗辯理由,法院將以欠缺法律依據為由不予採納。
Q4土地登記規則第 134 條是什麼?▾
本條已被刪除,現行法上不具任何效力,僅存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法沿革紀錄中。
Q5「(刪除)」三字代表什麼意思?▾
代表該條已自規範體系中正式移除,非暫時凍結,永久無效(除非經主管機關再次修正重新訂入)。
Q6土地登記規則第十章規範什麼?▾
規範限制登記,包含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清算登記等。
Q7什麼叫修法沿革(LawHistory)?▾
法規自制定以來歷次修正之版本紀錄,可用以追溯任一時點之有效法規內容與刪除時點。
Q8怎麼查土地登記規則第 134 條什麼時候被刪除?▾
進入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搜尋土地登記規則,點 LawHistory 修法沿革,逐版比對即可定位刪除時點。
Q9舊書狀引用第 134 條怎麼處理?▾
停止使用該書狀,委請地政士或律師依現行第十章條文重新撰擬,避免案件因法律依據錯誤被退回。
Q10怎麼找到第 134 條的現行對位條文?▾
在土地登記規則第十章現行條文(第 136 條起)逐條比對規範內容,若涉複雜情形請委由地政士或律師判斷。
Q11「(刪除)」vs「(廢止)」差在哪?▾
「刪除」指條文層級移除,整部法規仍存在;「廢止」指整部法規全部失效。本條為前者。
Q12已刪除條文 vs 從未存在條文差在哪?▾
已刪除條文曾經有效,留存於修法沿革中可追溯;從未存在條文則無任何紀錄。法律效力上兩者皆零,但證據意義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deleted_article_134 | current_chapter10 |
|---|---|---|
| 法律效力 | 無 | 有效,2018 年後迭次修正 |
| 可引用性 | 禁止,引用視同無依據 | 可引用,為現行有效規範 |
| 查詢位置 | LawHistory 修法沿革區 | LawSingle 現行條文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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