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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同一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再囑託為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並復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已辦理登記之日期及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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