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簿及地籍圖由登記機關永久保存之。除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另有規定或為避免遭受損害外,不得攜出登記機關。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20 條規定登記簿及地籍圖由登記機關永久保存,除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另有規定或為避免損害外,不得攜出機關。
Q · 為什麼地政事務所的登記簿不能借出?
永久保存於地政機關,原則上不可借出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0 條規定,登記簿及地籍圖由登記機關永久保存,原則上禁止攜出機關。例外有二:第一,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另有規定(如配合司法調查、檔案研究等程序);第二,為避免遭受損害(如火災、地震等緊急情況下的搬移)。一般民眾或代書若要查閱,需到現場閱覽或申請謄本,無法借出原本。
登記簿和地籍圖是登記機關的「鎮所之寶」,永久保存而且原則上不得攜出機關。為什麼這麼嚴?因為這兩樣東西是台灣所有不動產權利的根本紀錄。登記簿告訴你誰擁有什麼權利,地籍圖告訴你那塊地長什麼樣、在哪裡、跟鄰地的邊界在哪。一旦原本被攜出、遺失、損毀,整個地段的權利歸屬可能無從查證,重建成本和爭議規模難以想像。例外只有兩種: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允許(例如配合司法調查或檔案研究),或為了避免損害(火災、地震、戰爭等緊急情況下的搬移)。一般民眾或代書要看,只能到機關現場閱覽或申請謄本,沒有「借出去看」這回事。
土地登記規則第 20 條為登記檔案永久保存規範,明定登記簿與地籍圖兩種核心檔案應由登記機關永久保存,除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另有規定,或為避免遭受損害外,禁止攜出登記機關,藉以維護台灣不動產登記體系的權屬紀錄完整性。
依本條規定,地籍圖原則上不得攜出登記機關,但你可以到機關現場閱覽,或申請「地籍圖謄本」(紙本或電子檔)帶回家。費用低廉,是查看自家地形最方便的方式。內行人提示:地籍圖謄本上會標明邊界、面積、相鄰地號,但邊界座標可能跟實際現況有誤差,買賣前若有疑慮,可申請「界址鑑定」由地政人員到現場確認。
登記簿滅失時,依本規則第 21 條(也呼應土地法施行法第 17 條之 1)規定,登記機關應立即依規定程序辦理重建。重建時會徵集權利人持有的權狀、買賣契約、相關證明文件,重新建立登記紀錄。所以你手上的權狀和契約除了是權利證明,在登記簿重建程序中也是重要憑證,務必妥善保管。
記載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與他項權利歸屬的官方簿冊,是不動產權屬的法律最終依據。
記載每筆土地位置、形狀、面積、地號的官方圖籍,鑑界糾紛上法院時是法院認定的證據。
依檔案法第 11 條歸類為永久保存檔案,無銷毀年限,須持續維護直到制度本身廢除。
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另有規定(如配合司法調查),以及為避免遭受損害(如火災地震緊急搬移)。
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或透過地政電子謄本系統線上申請,費用每張 20-30 元。
原本不得攜出,但可依規則第 24 條到機關現場閱覽,須符合利害關係人身分。
民事訴訟中聲請法院囑託地政機關製作「地籍圖鑑界成果」,這份成果是法院認可的證據。
依本規則第 21 條與土地法施行法第 17 條之 1,登記機關徵集權利人持有的權狀、契約、證明文件重建。
原本永久保存於機關不可攜出,謄本可申請帶回家,兩者法律效力相同但物理形式不同。
電子檔是數位副本,紙本原本是法律意義上的正本。系統性備份失效時,紙本原本仍是最終依據。
| feature | 登記簿原本 | 登記簿謄本 | 電子檔 |
|---|---|---|---|
| 保管方式 | 地政機關永久保存禁攜出 | 民眾可申請取得帶回 | 資料庫存儲 24 小時可查 |
| 法律效力 | 權屬最終依據 | 與原本記載相同效力(依規則第 24 條) | 資料庫所載與紙本同等效力 |
| 取得管道 | 僅機關內部使用 | 臨櫃或線上申請 | 地政電子謄本系統 |
| 費用 | 不提供 | 每張新台幣 20-30 元 | 線上下載費用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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