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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書表簿狀圖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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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登記簿及地籍圖由登記機關永久保存之。除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另有規定或為避免遭受損害外,不得攜出登記機關。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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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書表簿狀圖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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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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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登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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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申請登記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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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登記規費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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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登記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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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網路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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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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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土地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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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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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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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所有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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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他項權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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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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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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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更正登記及限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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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塗銷登記及消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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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其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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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更名登記及管理者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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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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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書狀換給及補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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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使用管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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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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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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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土地登記機關必須永久保存登記簿和地籍圖,不能隨便帶出去。除非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有特別規定,或者為了避免損害,否則不能帶出去。 舉個例子,如果你是一個房地產經紀人,你不能帶著登記簿和地籍圖到客戶的辦公室,因為這些文件必須在登記機關保存。如果你需要這些文件,你必須到登記機關去查看或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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