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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收件簿、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除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應永久保存外,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2. 前項文件之保存及銷毀,由登記機關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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