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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收件簿、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除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應永久保存外,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2. 前項文件之保存及銷毀,由登記機關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當你要登記土地所有權時,你需要填寫一些文件,像是收件簿和登記申請書,還有相關的附件。這些文件除了第一次登記土地所有權的時候需要永久保存外,其他的都需要保存十五年。如果要銷毀這些文件,就必須依照檔案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舉個例子,如果你想要登記你買下的一塊土地的所有權,你需要填寫一份登記申請書和相關的附件,像是土地的證明文件等等。這些文件在登記完畢之後,需要保存十五年,如果要銷毀,就必須依照檔案法的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