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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7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登記應提出之文件,於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登記申請書電子文件應以電子簽章方式辦理。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除能以政府資料庫達成查詢或提供者,得免提出外,應為電子文件並完成電子簽章。但全程網路申請土地登記者,不在此限。 三、已登記者,除有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外,應提出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得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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