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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70-4 條

地政士或律師代理以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並經憑證確認身分者,得免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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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政士或律師以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憑證確認身分後,得免依本規則第37條第2項辦理親見。

Q · 委託地政士用網路辦土地登記,他不見我本人合法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0條之4,地政士或律師代理以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時,只要經憑證(地政士電子憑證、律師電子憑證、自然人憑證)通過身分驗證,就可以免除第37條第2項規定的親見義務。但程序簡化不代表責任減輕,地政士或律師仍要對憑證使用結果負完全責任。

白話解讀

委託地政士或律師辦理土地登記時,傳統流程裡有一道程序叫「親見」: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代理人必須確認委託人本人的身分,以防別人冒名委託去處分你的不動產。這條規則告訴你:當地政士或律師用網路申辦時,只要他用憑證(自然人憑證、地政士電子憑證、律師電子憑證等)通過身分驗證,就可以免去親見程序。為什麼可以這樣?因為憑證的法律效力相當於本人簽章,加上憑證有刷卡記錄、有時間戳記,事後一旦出事可以完整追溯。換句話說,國家用「技術可追溯」換掉了「人工親見」的程序成本,但代價是地政士或律師要對這次的憑證使用負完全責任。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70條之4為網路申辦的身分確認例外規定,允許地政士或律師代理以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時,以憑證確認身分取代第37條第2項規定的親見義務,建構數位代理的責任轉換制度。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土地登記規則第70條之4是什麼?

規定地政士或律師代理網路申辦土地登記,經憑證確認身分者得免親見的例外條款。

Q2免親見會影響地政士的責任嗎?

不會減輕。免的是程序,責任全部由憑證持有人承擔,等同本人簽章效力。

Q3什麼憑證可以用?

地政士電子憑證、律師電子憑證、自然人憑證等內政部公告之認證機構簽發的憑證。

Q4委託地政士辦過戶,他真的不見我本人合法嗎?

合法,但建議第一次委託仍進行面對面確認,建立信任基礎降低冒名委託風險。

Q5如果有人冒用憑證害我房子被過戶怎麼辦?

可向警方報案+地政事務所辦理註記,地政士因憑證管理疏失需負民事賠償責任。

Q6怎麼確認地政士有實際確認我的身分?

要求對方出示憑證使用紀錄、保留委託契約簽核版、必要時要求視訊核對。

Q7親見義務的本體在哪?

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第2項規定代理人應親自確認委託人身分,本條為其例外。

Q8可以申請預告登記防止冒名嗎?

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預告登記或身分證遺失註記,增加冒名處分難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raditional_law_37_2online_law_70_4
身分確認方式代理人親自確認委託人身分(人工親見筆錄)憑證電子簽章驗證(系統自動記錄)
程序成本高(需排約見、簽筆錄、留存影像)低(憑證認證秒級完成)
責任歸屬親見不確實則代理人有過失憑證持有人負完全責任(即使非本人使用)
可追溯性依賴人工筆錄與見證系統時間戳記+憑證序號完整保留
適用主體所有代理人限地政士、律師(具國家資格認證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不動産登記令第10条+司法書士法(電子証明書による本人確認)
🇰🇷 韓國부동산등기법+법무사법(공인인증서를 통한 본인확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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