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7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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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76 條已刪除,原規範之土地登記公告異議調處事項,現統一適用同規則第 75 條規定。
Q · 土地登記規則第 76 條還有效嗎?刪除後要看哪一條?
土地登記規則第 76 條已於修法時刪除,現行條文僅保留條號以維持後續編號連續性,內容已不具任何法律效力。涉及土地登記公告期間之異議與調處事項,目前統一由同規則第 75 條規範: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產生權利爭執時,登記機關應於公告期滿後依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移送調處。實務上引用本條的判決、函釋均為刪除前之舊資料,新案件不可再援用。
白話解讀
土地登記規則第76條已於修法時刪除。在現行條文體系中,此條號保留以維持後續條文的編號連續性,但實際內容已不再適用。處理土地登記公告異議相關事項時,應參照現行的第75條公告調處機制。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76 條為已刪除條文,現行法規體系中僅保留條號作為編號占位,無任何規範效力。涉及土地總登記程序中公告期間異議調處之事項,現已整併至同規則第 75 條統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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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登記規則第 76 條還有效嗎?▾
土地登記規則第 76 條已刪除,無任何法律效力。條號保留是為了維持後續條文編號連續性。涉及土地登記公告期間之異議調處事項,現統一適用同規則第 75 條。
Q2土地登記公告期間有異議現在依哪一條處理?▾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5 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產生權利爭執時,登記機關應於公告期滿後依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移送調處。
Q3舊判決引用土地登記規則第 76 條還能用嗎?▾
僅作為歷史參考。本條已刪除,新案件不可援用,應改引用同規則第 75 條。實務上若援引刪除條文作為法律依據,將遭法院或登記機關以「條文已不存在」駁回。
Q4土地登記規則第 76 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土地登記公告異議調處事項,現整併至同規則第 75 條,條號保留作為編號占位。
Q5什麼叫已刪除條文?▾
法規修正時刪除之條文,條號保留作為編號占位,但內容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僅顯示「(刪除)」字樣。
Q6土地登記公告調處是什麼?▾
土地總登記公告期間,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產生爭執時,登記機關依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移送調處之程序。
Q7土地登記規則屬於什麼層級的法規?▾
屬於土地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層級法規,由內政部依土地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
Q8查到第 76 條是「刪除」該怎麼辦?▾
改查同規則第 75 條。公告異議調處相關事項已整併至第 75 條,新案件應依第 75 條辦理。
Q9土地登記公告期間有異議要怎麼提?▾
於公告 15 日期間內向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異議,產生權利爭執時,由登記機關移送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
Q10舊判決引用第 76 條要怎麼引用替代條文?▾
新書狀直接改引第 75 條,並於書狀備註欄說明「原條文已刪除,相關規範整併至本條」。
Q11怎麼確認土地登記規則的最新版本?▾
查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輸入 pcode=D0060005,可看修法沿革與現行版本。
Q12土地登記規則第 76 條 vs 第 75 條差在哪?▾
第 76 條已刪除無效。第 75 條為現行公告異議調處規定,是處理土地登記公告期間異議之唯一適用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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