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75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而生權利爭執事件者,登記機關應於公告期滿後,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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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75 條規範土地登記異議調處:公告期內提異議生權利爭執,登記機關於公告期滿後依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調處,調處不成需 15 日內起訴。
Q · 土地登記公告期間有人提異議,地政機關會怎麼處理?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5 條,公告期間內若土地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產生權利爭執,登記機關必須於公告期滿後依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召開調處會議。調處成立則依結果辦理或撤回登記;調處不成立,異議人須在收到結果起 15 日內向法院起訴,逾期視為撤回異議、登記照常進行。
白話解讀
公告期內有人跳出來說「等等,這塊地不是他的,是我的」,這時候會發生什麼?很多人想像登記機關會自己當法官判誰對誰錯。錯。本條告訴你,登記機關在公告期滿後會啟動「調處」程序,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把雙方叫來地政機關面對面談。談得攏,登記照辦或撤回;談不攏,異議的一方必須在 15 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異議失效、登記照常進行。重點來了:調處不是判決,登記機關只是中間人,不能強制誰勝訴。所以這個程序對你最大的意義是「最後一次便宜解決的機會」。願意妥協就在這裡定案,不願妥協就要進法院、付律師費、等兩三年。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75 條為土地登記異議的調處程序規範,要求登記機關於公告期間發生權利爭執時,於公告期滿後依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召集雙方面對面協商。本條構成台灣土地登記制度中「公告→異議→調處→訴訟」四階段糾紛解決體系的第三階段,是訴訟前的低成本和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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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登記公告期內可以對別人的登記提出異議嗎?▾
可以,公告期 15 日內以書面向地政機關提出異議書,載明權利依據與具體爭執點。
Q2土地登記異議調處是什麼?▾
登記機關依土地法 59 條第 2 項,召集雙方面對面協商的訴訟前和解程序。
Q3調處不成立會怎樣?▾
異議人須在收到結果起 15 日內向法院起訴,逾期視同撤回異議、登記照辦。
Q4調處不出席會怎樣?▾
依土地法 59 條第 2 項程序,地政機關仍可作成調處結果,缺席方喪失陳述機會。
Q5土地登記異議要付費嗎?▾
公告期內提異議與調處程序均免費,但後續訴訟需繳裁判費約 1.1%。
Q6調處需要請律師嗎?▾
非強制,但事前找律師或地政士諮詢準備書面陳述與談判底線性價比高。
Q7錯過 15 日異議期還能救嗎?▾
公告期內救濟管道失效,須改以民事訴訟主張塗銷登記,舉證難度與成本大幅提高。
Q8調處筆錄有什麼效力?▾
調處成立經雙方簽字後具確定登記效力,地政機關依筆錄辦理或撤回登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and_registration_mediation | civil_litigation |
|---|---|---|
| 成本 | 免費(不含律師費) | 裁判費約 1.1% + 律師費 8-15 萬起 |
| 時程 | 公告期滿後數週內完成 | 一審約 1-2 年,三審制可達 3-5 年 |
| 強制力 | 成立才有確定登記效力,否則僅供參考 | 判決有既判力與執行力 |
| 舉證強度 | 輕度書面陳述為主 | 嚴格舉證責任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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