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總登記後,未編號登記之土地,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其登記程序準用土地總登記之程序辦理。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77 條規定土地總登記後未編號登記土地的補強程序,由地政機關依職權準用總登記程序辦理。
Q · 沒有地號的土地是不是無主地?
不是。國有未登記地的所有人就是國家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7 條,未編號登記之土地必須由地政機關依職權編號登記後始進入地籍系統。但「未編號」不等於「無主」,常見的國有未登記地(河川新生地、海埔新生地、邊界零碎地)所有人就是國家。占用此類土地可能觸犯刑法第 320 條第 2 項竊佔罪。民眾無法主動申請將未編號地登記到自己名下。
台灣不是每塊地都有地號。聽起來不可思議,但確實如此。土地總登記辦完之後,還是會留下一些漏網之魚:河川新生地、海埔新生地、邊界處未被納入的零碎土地。當地籍管理需要把這些土地納入地籍系統時,這條法律告訴地政機關:辦法跟當初總登記時一樣。對你的意義是什麼?如果你聽說某塊地「沒有地號」,那不代表它沒有所有權人;國有未登記土地的所有人就是國家。占用這種土地,可能不只是民事糾紛,還可能涉及刑法竊佔罪(刑法第320條第2項)。而且很重要的一點是:本條的編號登記是地政機關「依職權」啟動,民眾無法主動申請把某塊未登記地登記到自己名下。
土地登記規則第 77 條規定土地總登記後對未編號登記土地的補強程序:當地籍管理需要將河川新生地、海埔新生地等未編號土地納入地籍系統時,地政機關依職權啟動編號登記,程序準用當初土地總登記之程序辦理,含申請、審查、公告 15 日、異議調處等完整流程。
強烈不建議。沒有地號或沒登記的土地不代表沒有主人。最常見的情況是國有未登記土地(河川地、海埔地、邊界地),它的所有人是國家。你圈起來用,輕則被命令拆除,重則涉及刑法第 320 條第 2 項竊佔罪(最重五年有期徒刑)。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真的對某塊地感興趣,先到地政事務所查詢,確認是國有就走承租或承購程序;確認是私人但找不到所有人,可以申請地價公告或調解程序,比直接占用安全一百倍。
要分兩步看。第一步:這塊地必須先依本條完成編號登記。第二步:在編號登記完成後,你才能依民法第 769 條(20 年)或第 770 條(10 年)主張時效取得。換句話說,光是長期占用本身,不會自動讓你取得所有權,還要等地政機關把這塊地納入地籍管理。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時效取得的舉證很嚴格,要證明你以所有的意思占有,不是受人允許的居住。繳稅紀錄、門牌、戶籍、影像證據缺一不可。
規範地政機關對未編號登記土地依職權補編號登記的程序,準用土地總登記程序辦理。
土地總登記時未納入編號的土地,常見如河川新生地、海埔新生地、邊界零碎地。
借用土地總登記既有程序辦理:申請、審查、公告 15 日、異議調處、完成登記。
地政機關主動發動的登記行為,相對於民眾申請登記,民眾無法主動觸發。
到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即可確認登記狀態(已登記/未編號/未登記)。
向國有財產署或主管機關申請承租或承購,不要自行圍占。
等地政機關依本條完成編號登記,再依民法第 769、770 條主張時效取得,需備齊占有證據。
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 20 元起、地籍圖謄本 15 元起,部分線上申請可免費查詢。
前者多為國有需依本條由地政機關職權編號;後者已有所有人但未完成登記,依民法第 758 條物權未生效。
本條對未編號土地,第 84 條對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都準用總登記但客體不同。
| scenario | owner | available_action | risk |
|---|---|---|---|
| 已登記私有地 | 民間所有人 | 正常買賣、設定他項權利、繼承 | 確認權利人是否同意 |
| 未編號登記地(國有為主) | 國家或不明 | 向國有財產署申請承租或承購 | 自行占用涉竊佔罪 |
| 未登記私有地 | 民間(未完成登記) | 依民法第 758 條完成登記前無物權變動效力 | 交易無法移轉、糾紛多 |
| 已登記但荒廢國有地 | 國家 | 向主管機關(國產署等)申請承租或承購 | 占用同樣涉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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