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77 條
土地總登記後,未編號登記之土地,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其登記程序準用土地總登記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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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77 條規定土地總登記後未編號登記土地的補強程序,由地政機關依職權準用總登記程序辦理。
Q · 沒有地號的土地是不是無主地?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7 條,未編號登記之土地必須由地政機關依職權編號登記後始進入地籍系統。但「未編號」不等於「無主」,常見的國有未登記地(河川新生地、海埔新生地、邊界零碎地)所有人就是國家。占用此類土地可能觸犯刑法第 320 條第 2 項竊佔罪。民眾無法主動申請將未編號地登記到自己名下。
白話解讀
台灣不是每塊地都有地號。聽起來不可思議,但確實如此。土地總登記辦完之後,還是會留下一些漏網之魚:河川新生地、海埔新生地、邊界處未被納入的零碎土地。當地籍管理需要把這些土地納入地籍系統時,這條法律告訴地政機關:辦法跟當初總登記時一樣。對你的意義是什麼?如果你聽說某塊地「沒有地號」,那不代表它沒有所有權人;國有未登記土地的所有人就是國家。占用這種土地,可能不只是民事糾紛,還可能涉及刑法竊佔罪(刑法第320條第2項)。而且很重要的一點是:本條的編號登記是地政機關「依職權」啟動,民眾無法主動申請把某塊未登記地登記到自己名下。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77 條規定土地總登記後對未編號登記土地的補強程序:當地籍管理需要將河川新生地、海埔新生地等未編號土地納入地籍系統時,地政機關依職權啟動編號登記,程序準用當初土地總登記之程序辦理,含申請、審查、公告 15 日、異議調處等完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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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未編號登記的土地是無主地嗎?▾
不是。國有未登記地的所有人就是國家,占用恐涉竊佔罪。
Q2未編號的土地我可以申請登記成我的嗎?▾
不行。本條由地政機關依職權辦理,民眾無法主動申請。
Q3土地總登記程序是什麼?▾
申請、審查、公告 15 日、異議調處後完成登記。
Q4海埔新生地的法律狀態是什麼?▾
屬國有未編號登記地,編號登記後始進入地籍管理。
Q5占用未編號登記土地會怎樣?▾
可能觸犯刑法第 320 條第 2 項竊佔罪,最重 5 年有期徒刑。
Q6未編號登記地可以主張時效取得嗎?▾
須等地政機關完成編號登記後,再依民法第 769、770 條主張。
Q7怎麼查一塊土地有沒有編號登記?▾
到地政事務所申請該地段地籍圖與土地登記謄本即可確認。
Q8本條跟土地法第 38 條有什麼關係?▾
土地法第 38 條是上位授權依據,本條落實補強登記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owner | available_action | risk |
|---|---|---|---|
| 已登記私有地 | 民間所有人 | 正常買賣、設定他項權利、繼承 | 確認權利人是否同意 |
| 未編號登記地(國有為主) | 國家或不明 | 向國有財產署申請承租或承購 | 自行占用涉竊佔罪 |
| 未登記私有地 | 民間(未完成登記) | 依民法第 758 條完成登記前無物權變動效力 | 交易無法移轉、糾紛多 |
| 已登記但荒廢國有地 | 國家 | 向主管機關(國產署等)申請承租或承購 | 占用同樣涉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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