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87 條
一宗土地之部分已設定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者,於辦理分割登記時,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勘測確定權利範圍及位置後為之。但設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不涉及權利位置變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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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87條規定,部分設定地上權、典權等他項權利之土地辦理分割登記時,須先會同他項權利人勘測確定權利範圍。
Q · 土地上有別人設定的地上權或典權,我想分割賣掉一部分,可以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7條,當土地部分範圍設定有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所有權人辦理分割登記前,必須會同該他項權利人申請勘測,確定權利的範圍及位置,地政機關才會受理分割登記。但若設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不涉及權利位置變更,可免會同勘測,依但書直接申請。
白話解讀
土地登記規則第87條看起來只是一條程序規定,但它能讓你的土地分割案卡死好幾個月,甚至好幾年。規則是這樣:如果你的土地有一部分(不是全部)設定了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當你想分割這塊土地時,你必須先跟那個「別人」(他項權利人)一起申請勘測,確認他的權利到底在土地的哪個位置、範圍多大。沒有勘測過?沒辦法分割。他項權利人不配合?也沒辦法分割。為什麼這條這麼狠?因為很多老土地當年設定權利時根本沒做勘測圖,登記簿上只寫了「位於本筆土地」這種模糊的描述。當你想分割變賣的那天,那個多年前簽下名字的他項權利人(或他的繼承人),突然就握有你的命脈。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87條規範部分設定他項權利之土地分割程序,要求所有權人辦理分割登記前須會同他項權利人勘測確定權利範圍及位置;設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權利位置不變者得免會同。本條為地政機關受理分割登記的程序性門檻,攸關土地處分自由與他項權利保障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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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登記規則第87條是什麼?▾
規範部分設定他項權利之土地,分割登記前須會同權利人勘測確定範圍。
Q2他項權利人不配合勘測怎麼辦?▾
地政機關無強制權,只能走民事訴訟確認範圍或協商買斷塗銷登記。
Q3什麼情況可以免會同勘測?▾
依但書,設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權利位置不變者免會同。
Q4勘測費用要由誰負擔?▾
原則由分割登記申請人即所有權人負擔,可在協商中與他項權利人分攤。
Q5本條適用哪些他項權利?▾
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農育權五種,抵押權不適用本條。
Q6民事訴訟確認權利範圍要多久?▾
實務上通常一審至少 8-18 個月,二審加總常需 2-3 年。
Q7土地登記規則第87條與第88條差在哪?▾
第87條規範分割、第88條規範合併,合併時他項權利處理規則不同。
Q8分割完成後權狀要怎麼處理?▾
依第90條,分割登記完畢後地政機關會通知他項權利人換發或加註權利書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applicable_clause | required_action | typical_timeline |
|---|---|---|---|
| 設定時已附勘測位置圖 | 第87條但書 | 免會同他項權利人,直接申請分割登記 | 1-2 個月(地政事務所標準作業時程) |
| 設定時未附勘測位置圖且權利人配合 | 第87條本文 | 會同他項權利人辦理勘測 → 申請分割登記 | 2-4 個月(含勘測排程) |
| 權利人不配合勘測(協商解決) | 本條無強制機制,循民法協商 | 協商買斷他項權利 → 塗銷登記 → 分割登記 | 3-12 個月(視協商複雜度) |
| 權利人不配合勘測(訴訟解決) | 民法訴訟確認權利範圍 | 提起民事訴訟確認他項權利範圍 → 依判決辦理勘測 → 分割登記 | 1-3 年(含一審二審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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