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同之土地辦理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依其協議定之。
- 設定有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耕作權或農育權之土地合併時,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他項權利位置圖勘測。但設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不涉及權利位置變更者,不在此限。
- 前項他項權利於土地合併後仍存在於合併前原位置之上,不因合併而受影響。
- 設定有抵押權之土地合併時,該抵押權之權利範圍依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定之。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土地登記規則 第8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