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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88 條

  1. 1.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同之土地辦理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依其協議定之。
  2. 2.設定有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耕作權或農育權之土地合併時,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他項權利位置圖勘測。但設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不涉及權利位置變更者,不在此限。
  3. 3.前項他項權利於土地合併後仍存在於合併前原位置之上,不因合併而受影響。
  4. 4.設定有抵押權之土地合併時,該抵押權之權利範圍依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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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88 條規範不同所有權人土地合併程序:協議定權利範圍、他項權利位置圖勘測、抵押權人協議權。

Q · 兩塊地要合併,地上有抵押權銀行可以反對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88 條第 4 項,設定有抵押權之土地合併時,抵押權之權利範圍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決定。沒有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協議,地政事務所不會受理合併登記申請。實務上,銀行是否同意通常涉及擔保價值評估、追償順位變動,動輒拖延 1-2 個月,務必在合併規劃前期就接洽。

白話解讀

你跟鄰居各有一塊地,想合併成一塊一起開發或賣,聽起來簡單,但土地登記規則 88 條把這件事拆成四個現實問題。第一,合併後誰佔多少持分?不是按面積平均,是兩個地主自己談(協議),談不攏就合不了。第二,如果其中一塊地上有別人設定的地上權、典權、農育權這些「他項權利」,必須先請地政事務所派人來實地勘測畫位置圖,否則登記不過。第三,合併之後,這些他項權利還是停在它原本所在的位置上,不會因為合併就跑到整塊大地都受影響。第四,最關鍵的:如果地上有抵押權(銀行貸款抵押),抵押權人有否決權,你必須跟銀行談妥權利範圍才能合併。很多人以為兩塊地合併是純粹的所有權人決定,事實是只要地上有第三方權利,那個第三方就坐在談判桌上。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88 條規範二宗以上不同所有權人之土地辦理合併登記的程序要件,建立四道機制:所有權人協議定權利範圍、他項權利位置圖勘測(含但書例外)、合併後他項權利位置不變原則、抵押權人協議權,平衡所有權處分自由與既有他項權利人之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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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合併要付錢嗎?

需要繳合併登記費(每筆土地新台幣 80 元)、他項權利位置圖勘測費(依面積計算約數千至萬餘元)、地政士代辦費(約 1-3 萬元),不含土地增值稅。

Q2土地合併要多久?

純合併(無他項權利)約 2-4 週;有他項權利需勘測位置圖加 1-3 個月;有抵押權需協議再加 1-2 個月。整體預留 3-6 個月。

Q3什麼叫他項權利位置圖?

標示地上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等他項權利在土地上具體位置與範圍的測量圖,由地政事務所派員實地勘測製作。

Q4兩塊地合併後共有人持分怎麼算?

依第 88 條第 1 項,由各所有權人「協議」決定,不是按面積平均。協議內容必須書面化、雙方簽名、具體數字。

Q5地上有地上權還能合併嗎?

可以,但必須先申請他項權利位置圖勘測(除非但書例外)。合併後地上權人仍只在原位置上有權利,不會擴張到新合併部分。

Q6他項權利位置圖勘測費要誰出?

原則由申請合併之土地所有權人負擔。實務上若協議書另有約定也可由他項權利人分擔,但需在協議書中明示。

Q7銀行拒絕配合合併怎麼辦?

先書面正式提出申請並要求書面回覆與期限;若銀行無正當理由拖延,可依民法 148 條主張權利濫用,最終可循司法途徑請求協同辦理。

Q8合併後新地號怎麼來?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合併後通常以面積較大或地號較小者為新地號,原其他地號註銷。新地號由地政事務所核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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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 87 條本條規範合併、第 87 條規範分割。分割時只需所有權人申請即可,但同樣涉及他項權利者需勘測位置圖想把兩塊地併成一塊 → 第 88 條;想把一塊地切成兩塊 → 第 87 條
土地登記規則第 86 條第 86 條是「一宗土地之部分」合併於他土地(先分割再合併兩段程序),本條是兩宗以上完整土地直接合併只要部分土地合併 → 必先分割(86)→ 再合併(88)
土地登記規則第 89 條第 89 條規範建物基地分割或合併涉及基地號變更時的同步登記,本條只規範土地本身合併土地上有建物時,兩條同時適用:先依 88 條合併土地,再依 89 條同步辦基地號變更
土地登記規則第 90 條第 90 條是設定有他項權利之土地分割或合併登記完畢後的通知程序,是本條的後續配套本條合併登記完成後,地政事務所依 90 條通知他項權利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不動産登記法第 41 条(合筆の登記)
🇰🇷 韓國부동산등기법 제42조(合筆 登記)
🇨🇳 中國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第 26 條 /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 38 條(不動産合併登記)
🇩🇪 德國GBO § 6(Vereinigung von Grundstücken)+ BGB § 890(合併之物權效力)
🇫🇷 法國Décret n° 55-22 du 4 janvier 1955 article 33(fusion de parcelles cadastra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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